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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剛剛宣判!央視訴PPTV轉播歐洲足球聯賽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一審宣判,浦東法院認定PPTV侵權成立,一審判賠200萬,合理開支15萬等。
亮點一,關于足球賽事是否構成作品??:
浦東法院認為: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通過多機位的設置、鏡頭的切換、慢動作的回放、精彩鏡頭的捕捉、故事的塑造,并加以導播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充分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的對連續(xù)畫面的選擇、編輯、處理,故根據上述層進式判斷方法,可以將其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類電影作品。
亮點二三四五。。。。。。
附判決書:
上 海 市 浦 東 新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滬0115民初88829號
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西三環(huán)中路10號1號樓、2號樓。
法定代表人:錢蔚,該公司董事長兼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聞世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費清清,上海天聞世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碧波路690號5號樓501-3。
法定代表人:朱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晨輝,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景山,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視國際公司)與被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力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央視國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費清清,被告聚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晨輝、翟景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央視國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00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16年歐洲足球錦標賽是由歐洲足球協(xié)會聯盟(以下簡稱歐足聯,英文簡稱UEFA)主辦的當今世界規(guī)模最大、最具影響力的足球賽事之一。經歐足聯和中央電視臺(以下簡稱CCTV)的授權,原告在大陸地區(qū)享有獨占通過信息網絡,在線播放由CCTV制作、播出的“2016歐洲足球錦標賽”賽事電視節(jié)目的權利。
原告發(fā)現,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PPTV聚力”(www.pptv.com)中,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原告享有權利的2016年歐洲足球錦標賽“法國 VS 羅馬尼亞”“瑞士VS阿爾巴尼亞”兩場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網絡實時轉播服務。被告還在“PPTV聚力”網站首頁設立“2016年法國歐洲杯”專題頁面,向公眾推薦涉案被訴侵權作品。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對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廣播權或其他權利。同時,被告的行為亦分流了本屬于原告網站的用戶流量,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庭審中,原告明確其主張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構成類電影作品,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PPTV聚力”(www.pptv.com)實時直播涉案賽事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廣播權或其他權利。關于300萬元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原告在本案中明確其主張經濟損失285萬元、合理費用15萬元(其中律師費13萬元、公證費2萬元)。
被告答辯稱:
首先,其對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且屬于類電影作品的定性沒有異議,但其通過網絡實時直播的方式播放涉案作品的行為并未侵害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廣播權,該行為涉及的權利應屬于《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其次,在被告制作的“智取法蘭西”節(jié)目中,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現,是為了配合節(jié)目的錄制而對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適當引用,屬于合理使用。
再次,被告錄制的“智取法蘭西”節(jié)目以競猜、答題為主,與原告節(jié)目的受眾、傳播渠道均不同,二者不存在競爭關系,也不會給原告帶來損失,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最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獲得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所支出的成本,其主張的賠償金額缺乏相應的證據證明。故請求本院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提交了(2017)經長安內經證字第8052號公證書、(200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7387號公證書、(2016)滬靜證經字第2603號、(2016)滬靜證經字第2609號、2016年歐錦賽賽事日程安排表、收視率等打印件、權利聲明、網站備案信息打印件等證據,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被告有爭議的《歐洲足球錦標賽規(guī)則(2014-16)》(Regulations of the UEFA EuropeanFootball Championship(2016)),被告認為該證據來源于國外網站,未經過公證認證,故不認可真實性。對此,本院認為,《歐洲足球錦標賽規(guī)則(2014-16)》來源于歐足聯官方網站,該網站雖屬境外網站,但其為全球互聯網公開網站,且在中國大陸境內亦可以正常訪問,故本院對該《歐洲足球錦標賽規(guī)則(2014-16)》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歐洲足球錦標賽規(guī)則(2014-16)》第10條為知識產權條款,其第10.01項約定,歐足聯是本次比賽(注:2016年法國歐洲足球錦標賽)所有知識產權的獨家所有人,包括當前或未來對比賽所有類型的音頻和視頻材料(有聲或無聲)的權利、歐足聯的名稱、標志、品牌、音樂、獎牌、牌匾和獎杯的任何權利。使用上述權利必須事先得到歐足聯的書面批準,并且必須遵守歐足聯規(guī)定的任何條件。第10.02項約定,針對比賽項目及賽程表的所有權利、與比賽及參賽者有關的歐足聯記錄的數據和統(tǒng)計的數據亦由歐足聯獨家享有。任何人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進入賽場獲得或收集上述資料,也不得從事明令禁止的活動。
2016年10月7日,歐足聯在瑞士尼翁出具授權書,確認歐足聯根據2014年8月5日簽訂的媒體權利協(xié)議(“MAR”)授予CCTV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2016年歐足聯歐洲足球錦標賽的所有足球賽事進行實時播出、延遲播出和制作集錦(音頻和視聽)的媒體權利,授權期限為MRA期限,即2014年8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歐足聯進一步確認,向CCTV授予的前述媒體權利為專有許可;媒體權利的行使可通過任何及所有傳輸系統(tǒng)(包括電視、互聯網和移動技術以及無線電廣播設備)行使前述媒體權利;以及可通過非交互式播出和/或交互式播出方式行使前述媒體權利。CCTV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分許可前述媒體權利。
2009年4月20日,CCTV向原告出具授權書,該授權書約定,CCTV將其拍攝、制作或者廣播的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或者獲得相關授權的,該臺所有電視頻道及其所含之全部電視節(jié)目(包括但不限于現有及今后之體育賽事、娛樂節(jié)目、紀錄片等),通過信息網絡(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絡、移動平臺、IP電視、車載電視等新媒體傳播平臺)向公眾傳播、廣播(包括但不限于實時轉播或延時轉播)、提供之權利,授權原告在全世界范圍內獨占行使,并授權原告作為上述權利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交易的獨家代理。
原告作為上述權利的獨占被授權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主張、行使上述權利;可以針對侵權行為以其自己的名義或委托律師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談判和解、提出訴訟、申請強制執(zhí)行、獲得賠償等在內的各種法律措施。前述授權內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CCTV書面聲明取消前述授權之日失效。
2016年6月7日,CCTV發(fā)布聲明,CCTV根據與歐洲足球聯盟簽訂的協(xié)議擁有第15屆歐洲足球錦標賽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獨家全媒體轉播權利,任何機構或個人未經CCTV書面授權,均不得在中國大陸范圍內通過任何方式使用或轉播本屆歐洲足球錦標賽視音頻內容。
2016年6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許超在公證處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進入PPTV聚力(www.pptv.com)首頁,首頁上部為2016法國歐洲杯專題頁面,頁面左上角有2016年法國歐洲杯logo,中間為2016法國歐洲杯A組小組賽第1輪 6月11日 2:45 法國VS羅馬尼亞圖文字樣,下部有“[正在直播]歐洲杯揭幕戰(zhàn)法國vs羅馬尼亞東道主欲取開門紅”字樣。
點擊“2016法國歐洲杯”字樣,進入緩沖頁面,緩沖結束后為45秒廣告,廣告結束后進入直播頁面,直播頁面的頁面標簽顯示為“歐洲杯直播1-高清在線觀看”,頁面內容為被告直播節(jié)目頁面。被告直播節(jié)目頁面顯示為四位嘉賓坐在演播室中央針對賽事節(jié)目進行解說,嘉賓前的桌子上擺放著球員玩偶和歐洲杯獎杯。嘉賓后正中為一個播放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大屏幕,嘉賓座椅分列大屏幕前方左右兩側,除中間兩位嘉賓外,大屏幕前方基本無遮擋。大屏幕實時直播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左上角為CCTV5體育頻道臺標,右上角為“2016法國歐洲杯小組賽A組 法國0:0羅馬尼亞 30:12 直播高清”的字樣。
錄像視頻顯示,上半場比賽結束后,大屏幕即斷開CCTV5體育頻道畫面,開始顯示被告制作的上半場技術統(tǒng)計信息,以及“智取法蘭西”字樣和埃菲爾鐵塔的圖文背景畫面。下半場開始前顯示有40秒廣告,節(jié)目進行過程中畫面左下角彈出金貢泉天然礦泉水的廣告,底部出現“只有創(chuàng)冰DATA知道你有多愛足球”的廣告。下半場比賽結束后,大屏幕即斷開CCTV5體育頻道畫面,開始顯示被告制作的上半場技術統(tǒng)計信息,以及“智取法蘭西”字樣和埃菲爾鐵塔的圖文背景畫面。被告在庭審中確認,該大屏幕上播放的涉案賽事節(jié)目系來自于CCTV體育頻道的節(jié)目信號。其在“智取法蘭西”節(jié)目的錄制過程中通過背景大屏幕的方式展示了涉案法國和羅馬尼亞比賽的上下半場比賽畫面。
2016年6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許超在公證處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進入PPTV聚力(www.pptv.com)首頁,首頁上部為2016法國歐洲杯專題頁面,頁面中有智取法蘭西第2期,瑞士和阿爾巴尼亞國旗,下部滾動頁面中有2016年法國歐洲杯logo,并附有“[正在直播]智取法蘭西第2期:美女主持送福利 競猜歐洲杯贏電視”字樣。點擊滾動頁面中有2016年法國歐洲杯logo,進入體育頻道“智取法蘭西”專題頁面,頁面左上角為2016法國歐洲杯logo,頁面中間為視頻播放框,視頻播放框右側為競猜排行列表,播放框下部為每日競猜列表。播放畫面緩沖后進入60秒廣告時間。廣告結束后進入直播頁面,直播頁面的頁面標簽顯示為“直播競猜活動頁-PPTV聚力”,頁面內容為被告直播節(jié)目頁面。
被告直播節(jié)目頁面顯示為四位嘉賓坐在演播室中央針對賽事節(jié)目進行解說,嘉賓前的桌子上擺放著球員玩偶和歐洲杯獎杯。嘉賓后正中為一個播放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大屏幕,嘉賓座椅分列大屏幕前方左右兩側,除兩位嘉賓外,大屏幕前方無遮擋。大屏幕實時直播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左上角為CCTV5體育頻道臺標,右上角為“2016法國歐洲杯小組賽A組 阿爾巴尼亞0:0 瑞士 直播 高清”的字樣。節(jié)目進行過程中畫面左下角彈出金貢泉天然礦泉水的廣告。錄像視頻顯示,上半場比賽結束后,大屏幕即斷開CCTV5體育頻道畫面,開始顯示被告制作的上半場技術統(tǒng)計信息,以及“智取法蘭西”字樣和埃菲爾鐵塔的圖文背景畫面。下半場開始前顯示有12秒廣告,節(jié)目進行過程中畫面左下角中彈出金貢泉天然礦泉水的廣告,底部出現“只有創(chuàng)冰DATA知道你有多愛足球”的廣告。被告在庭審中確認,該大屏幕上播放的涉案賽事節(jié)目系來自于CCTV體育頻道的節(jié)目信號,其在“智取法蘭西”節(jié)目的錄制過程中通過背景大屏幕的方式展示了涉案阿爾巴尼亞和瑞士比賽的上下半場比賽畫面。
本院另查明,刊載于央視網的《霸屏模式!央視全媒體玩轉歐洲杯》報道顯示,涉案阿爾巴尼亞VS瑞士比賽在35城市的收視率為1.66%,市場份額為5.27%??d于人民網體育頻道的《中國球迷歐洲杯觀賽收視觀察:時差根本不是事兒》報道顯示,2016年歐洲杯在中國共吸引了4.24億的電視觀眾。雙方另在庭審中確認,原告曾將其享有權利的“2014巴西世界杯”足球比賽節(jié)目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被告通過網絡在其網站上播放,許可期限為2個月,許可費用為4,000萬元,折合每場比賽的授權價格在65萬左右。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一、涉案被訴行為應由《著作權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調整;
二、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類電影作品;
三、被告是否構成對原告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著作權的侵害;
四、被告使用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
五、如構成著作權侵權,則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現詳述如下:
一、涉案被訴行為應由《著作權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調整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的涉案被訴行為既屬于著作權侵權,同時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對此,本院認為,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作為智力成果的一種,屬于《著作權法》調整的范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解決涉案糾紛的法律依據并不恰當。
理由如下:
(一)基于足球賽事節(jié)目客體性質的分析
對于知識產權專門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者關系的把握,應在堅持既鼓勵創(chuàng)新,又保障公平競爭這一基本原則的基礎上,予以妥善處理?!斗床徽敻偁幏ā分皇窃谟邢薹秶鷥忍峁┲R產權的補充保護,但該補充保護作用的發(fā)揮不得抵觸知識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識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規(guī)定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上不再提供附加保護。具體到本案中,不論是將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認定為作品從而通過著作權加以保護,還是認定為錄像制品或載有連續(xù)畫面的信號從而通過鄰接權加以保護,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相關糾紛均可以在也應該在《著作權法》框架內予以解決,并且涉案足球賽事直播節(jié)目的保護基于其客體性質屬于《著作權法》已作窮盡性規(guī)定的領域,不應再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附加保護。
(二)基于足球賽事節(jié)目交易特點的分析
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將給足球體育賽事以授權、許可為核心的市場交易帶來極大不穩(wěn)定?!吨鳈喾ā废禉嗬Wo法,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權利內容和保護范圍均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其具有清晰的權利邊界,且系具有排他性的對世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系行為規(guī)制法,其保護的系未上升為權利的法益,其系因其他經營者的不當行為所觸發(fā)的被動性保護,其保護的范圍、內容需個案認定。故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足球賽事節(jié)目進行保護,只是一種消極的權益保護,而非積極的賦權保護。這種消極的權益保護無法滿足足球賽事節(jié)目許可市場以權利為前提的授權機制的需求,不能為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許可、轉讓等流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盡管我國《著作權法》對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客體性質及涉案行為并未有明確的指向性規(guī)定,但著作權所保護的權利內容卻是相對開放的,特定客體是否屬于法定作品類型仍會因獨創(chuàng)性標準的彈性而具有一定解釋空間。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運用著作權權利的兜底性規(guī)定和獨創(chuàng)性裁量標準,對于確有保護必要、有利于產業(yè)發(fā)展的客體或者客體使用方式,根據最相類似的作品類型或者運用兜底性權利給予保護,保護新興產業(yè)發(fā)展壯大。
此外,我國已于2006年批準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該條約規(guī)定作者享有“向公眾傳播權”即“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此處的“向公眾傳播權”明顯包括通過網絡直播的方式進行的傳播。因此,將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網絡直播納入《著作權法》的調整范圍亦是全面履行加入國際條約義務的應有之義。
因此,不論是從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客體性質、市場交易特點還是從履行加入國際條約的義務等方面來看,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均可以也應該在《著作權法》框架內予以保護。
二、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類電影作品
正如上文分析,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屬于《著作權法》調整內容。我國《著作權法》在立法體例上存在保護具有獨創(chuàng)性作品的狹義著作權和保護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勞動成果的鄰接權的區(qū)分,且二者在專有權的內容和保護力度上存在差異。正是基于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上述差異,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還是屬于受鄰接權保護的其他勞動成果,對當事人利益具有重大影響。
本院認為,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作為經過素材選擇、機位設置、畫面的剪輯、編排等步驟,并融入回放、特效等因素,屬于文學藝術領域的“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且具有可復制性,可以作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類電影作品加以保護。理由如下: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條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因此,我國法律對類電影作品的構成要件作了詳盡的規(guī)定,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是否屬于類電影作品關鍵在于獨創(chuàng)性以及固定性的認定。
(一)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獨創(chuàng)性分析
1、關于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只有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勞動成果才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對“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沒有作出任何規(guī)定。該條例第三條對“創(chuàng)作”的定義如下:創(chuàng)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既然創(chuàng)作被定義為智力活動,那么基于創(chuàng)作產生的作品就應當是智力活動的成果。據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體現作者的智力投入。隨之的問題是,作者多大程度的智力投入方能符合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
對此,本院認為,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應該是最低限度的,而非一個抽象的、無法捉摸的“較高獨創(chuàng)性標準”。當今社會,技術發(fā)展日新月異,作品必然多種多樣,每一種類型的作品其獨創(chuàng)性的具體表達特征都存在不同,因此,我們無法創(chuàng)造一個普適的針對所有作品的“創(chuàng)作高度”。對于任何一種類型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標準而言,我們需要探索的是一個最低限度的門檻并用以判斷是否可以作為作品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如果沒有跨過這個門檻,則作品的版權保護無從談起。如果該門檻標準定得過高,則會將許多本應該得到保護的智力成果被排除在版權保護大門之外,并不符合版權法激勵創(chuàng)作的基本立法宗旨。一般而言,作品只要是體現了作者的個性就跨過了門檻,滿足了這種最低限度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
2、連續(xù)畫面是否構成作品的標準是獨創(chuàng)性的有無而非獨創(chuàng)性的高低
我國《著作權法》將連續(xù)畫面分為作為著作權保護的電影和類電影作品以及作為鄰接權保護的錄像制品。據此,實踐中出現了電影和類電影作品與錄像制品的區(qū)別在于獨創(chuàng)性的有無還是獨創(chuàng)性的高低的爭議。對此,本院認為:
首先,將獨創(chuàng)性的高低作為判斷連續(xù)畫面是否構成作品的標準并無法律依據。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僅將獨創(chuàng)性的有無作為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條件,并未對獨創(chuàng)性高低提出要求。誠然,根據作品的類型、表達形式、創(chuàng)作手段的不同,判斷某種類型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元素、角度、方式、側重點可能有所不同,如文字作品著重于考量人物、情節(jié)與故事背景,美術作品更多關注線條、色彩、形狀,而音樂作品則更側重旋律、和聲、節(jié)奏等。但是否構成作品的法定標準應當只有一個,那就是獨創(chuàng)性的有無。
其次,將獨創(chuàng)性的高低作為判斷標準將給權利的保護帶來較大不確定性。
正如美國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言,“由僅僅受過法律訓練的法官來判斷作品的價值是件危險的事情”。由于每位法官的年齡、受教育程度、美學修養(yǎng)、生活閱歷等不同,其對作品創(chuàng)作高度和藝術價值的理解可能不同。如果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高低最終需要法官來裁判,很有可能會出現一位法官認定某作品獨創(chuàng)性高而另一位法官認定該作品獨創(chuàng)性低甚至缺乏獨創(chuàng)性的現象。如此,將給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帶來極大困難,權利保護也由此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本院認為,要妥善處理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與創(chuàng)作高度的關系,既維護給予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標準的統(tǒng)一性,又注意把握各類作品的特點和適應相關保護領域的特殊需求,使保護強度與獨創(chuàng)高度相協(xié)調。要妥善適用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的概括性規(guī)定,及時保護創(chuàng)作者的新權益。
在處理獨創(chuàng)性有無與獨創(chuàng)性高低的關系上應堅持以下兩項規(guī)則:
一是給予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標準原則上是統(tǒng)一的,只要體現作者的個性就滿足獨創(chuàng)性的最低要求;二是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高度關系作品的保護強度,而非給予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條件。第三,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是否構成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判斷仍應以最低限度的獨創(chuàng)性為標準。
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系視聽節(jié)目的一種,從視聽節(jié)目國際保護的現狀來看,各國均予以盡可能大范圍的版權保護。采用單一“視聽作品”立法模式的國家盡可能將所有視聽內容納入“視聽作品”加以保護。而采取著作權和鄰接權二分法立法體例的國家,雖然將視聽節(jié)目根據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區(qū)分為受著作權保護的“電影作品”和受鄰接權保護的“活動圖像”,但在該國著作權法下對二者均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于錄像制品的規(guī)定是指“影視作品”以外的任何視聽內容的錄制品,因“影視作品”受“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要件制約,其范圍遠比上述“視聽作品”窄,也導致“錄像制品”的范圍相對比較寬泛。但是,現行《著作權法》對“錄像制品”的鄰接權保護水平較“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水平差別很大。錄像制品制作者只享有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許可電視臺播放權五項權利,與作品作者享有的四項精神權利、十三項財產權利的保護范圍差別很大。
我國《著作權》法對“錄像制品”定義的范圍寬泛而其鄰接權保護的程度又過低,如果對獨創(chuàng)性門檻要求過高,就會造成許多理應歸于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的視聽作品被迫納入“錄像制品”范疇,因而無法享有充分的版權保護。故本院認為,對于涉案足球賽事等視聽節(jié)目是否符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仍應堅持最低限度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以使諸等視聽節(jié)目獲得充分的法律保護。
3、涉案足球比賽節(jié)目獨創(chuàng)性分析
經前文論述,一連續(xù)畫面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判定標準是獨創(chuàng)性的有無,且在判定中仍應堅持體現作者個性的最低獨創(chuàng)性要求。那么如何判定一連續(xù)畫面是否具有了最低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
對此,本院認為,對連續(xù)畫面客體性質的判定可以遵循這樣一個層進式方式展開:最底層為固定機位拍攝的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xù)畫面,如交通攝像頭拍攝的監(jiān)控畫面,或者綁在動物身上的攝像頭錄制的畫面。該類連續(xù)畫面未經過拍攝人的任何選擇,屬于機械錄制,故該類畫面應為錄像制品。
上一層為使用少量鏡頭及簡單鏡頭切換、無拍攝內容上的構思及鏡頭銜接上的創(chuàng)作的連續(xù)畫面,如課堂教學錄像、名人演講視頻、風景畫面錄像等。該類連續(xù)畫面尚未體現創(chuàng)作者的智力投入和畫面取舍,系以忠實記錄、還原拍攝內容為目的的連續(xù)畫面,仍屬于錄像制品的范疇。
再上一層,運用多鏡頭,實現了拍攝畫面鏡頭景別的變化,畫面的調度、選擇,畫面剪切的連續(xù)性,節(jié)奏的變化,聲音與畫面的搭配等效果。該層次的連續(xù)畫面是錄像制品與作品的分界線,該類連續(xù)畫面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對連續(xù)畫面的選擇、編輯、處理,反映了創(chuàng)作者的個性,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類電影作品。
最上層為有明確的創(chuàng)作意圖并將創(chuàng)作意圖完美呈現的視頻類藝術作品,該類作品充分體現作者的創(chuàng)作意圖和連續(xù)畫面的美感,熟練并專業(yè)運用多景別拍攝技巧,鏡頭連續(xù)性上達到專業(yè)水準、注重蒙太奇效果的使用、畫面和聲音之間的藝術搭配等,典型代表為高水準的電影創(chuàng)作等。
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通過多機位的設置、鏡頭的切換、慢動作的回放、精彩鏡頭的捕捉、故事的塑造,并加以導播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充分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的對連續(xù)畫面的選擇、編輯、處理,故根據上述層進式判斷方法,可以將其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類電影作品。
現結合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內容將具體認定理由詳述如下:
首先,機位設置。涉案2016歐洲杯足球錦標賽每座球場均有46個機位(其中8個為備用機位),上述鏡頭幾乎無死角的布置于球場的各個方位,確保了對賽事精彩畫面精準捕捉,上述鏡頭拍攝的畫面為現場直播創(chuàng)作人員提供了源源不斷的素材。與僅有一臺、兩臺攝像機相比,機位多元化給賽事導播提供了較大的識別、選擇某一畫面的空間,由此導致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畫面因導播的不同而存在較大不同的可能性。
其次,鏡頭的切換。攝像師運用鏡頭切換,通過遠景、全景、中景、近景、特寫等不同方式拍攝同一場景下的人物或事件在屏幕前能讓人產生強烈的視覺沖擊力。本案中,涉案法國與羅馬尼亞比賽進行到1小時06分28秒時法國隊9號吉魯進球,用近鏡頭展示其歡呼、奔跑場面;1小時06分39秒,鏡頭切換至法國隊球員間相互擁抱慶祝;1小時06分46秒,鏡頭全景切至全場看臺上的法國球迷齊聲歡呼的畫面;1小時06分53秒,鏡頭近景隨即切至個人球迷舉旗歡呼的畫面;1小時06分55秒,鏡頭切至法國隊教練興奮的畫面;1小時07分00秒-1小時07分26秒,有長達二十六秒的五個角度的五次慢鏡頭回放。
同時,在進球的全部過程中,兩名解說人員現場高呼進球球員姓名“吉魯”、“看我大吉魯”,猜測進球原因很可能是中場休息時教練對球員的戰(zhàn)術分配和調整,并針對羅馬尼亞隊員就進球存在“沖撞守門員嫌疑”的情況,并根據國際足聯的裁判規(guī)則解釋該進球有效的原因。上述通過連續(xù)不斷的鏡頭切換,實現了以遠景、全景、中景、近景、特寫等方式全方位展示整個進球的過程,通過鏡頭的銜接以及“蒙太奇”手法的運用,期間配以解說人員的專業(yè)解說,現場球員、教練、隊友、球迷的各式表情等畫面,充分展現了足球運動之美,讓觀眾完全墜入創(chuàng)作者所營造的賽事氛圍和情感當中。
第三,慢動作回放。慢動作回放創(chuàng)作手法的運用是足球賽事直播節(jié)目獨創(chuàng)性的最獨特的體現之一,其運用的獨特方法、技巧、節(jié)奏與表達也使賽事直播節(jié)目產生了其不同于電影等其他類型視聽作品的獨特的藝術表達。賽事直播節(jié)目中的慢鏡頭使用往往體現了創(chuàng)作人員獨特的視角和精心的構思。
如在涉案阿爾巴尼亞VS瑞士比賽進行到10分18秒時,瑞士22號球員進球后,從五個不同角度的五次慢鏡頭回放詳細再現進球的精彩瞬間,慢鏡頭不僅有全景的畫面,以使觀眾能夠從多個角度看清進攻方的進攻陣型和進攻球員的傳接球和跑位等戰(zhàn)術內容,以展現球技與配合等運動本身的魅力;亦有中近景和特寫鏡頭,表現進球球員的射門動作細節(jié),進球后兩方球隊球員、教練員、球迷的表情細節(jié),以烘托現場氣氛。
又比如,在該場比賽進行到第28分19秒時,阿爾巴尼亞5號球員隊長卡那因犯規(guī)致使對方球員倒地受傷,阿爾巴尼亞隊獲得首張黃牌。比賽畫面隨即在28分36秒至28分46秒間有十秒鐘的慢鏡頭回放,期間伴有解說人員解釋犯規(guī)的細節(jié)。比賽畫面在全方位展示犯規(guī)動作的同時,也使電視觀眾充分領略了高水平足球比賽的激烈的對抗程度。此外,也可以通過慢鏡頭的方式與快節(jié)奏的足球比賽形成鮮明對比,使電視觀眾的情緒更為豐富,這是足球比賽節(jié)目創(chuàng)作人員對現場比賽進行加工、創(chuàng)作后方能產生的效果。
第四,現場精彩鏡頭的捕捉。足球是一項群體性運動,除場上的球員外,還有大量的拉拉隊員、球迷、球隊吉祥物、現場工作人員等。由于足球比賽具有對抗性,現場氣氛容易激烈,雙方球迷為自己球隊加油助威往往不遺余力。因此,為烘托氣氛,攝影師往往去捕捉場上、場下部分精彩鏡頭。因為精彩鏡頭可能轉瞬即逝,這就要求攝影師具有靈敏的視覺和快速的反應能力,這也是足球賽事節(jié)目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重要體現。
比如,在涉案法國VS羅馬尼亞比賽過程中,法國隊8號球員帕耶連停帶轉、在四人包夾中突圍打入一球,現場評論其表現是“齊達內級”。在比賽進入到1小時40分25秒換人時,鏡頭精準的捕捉到8號球員帕耶熱淚盈眶的畫面,表達出英雄落淚的感人畫面。
再比如,在涉案阿爾巴尼亞VS瑞士比賽進行到28分53秒時,鏡頭抓取到被罰黃牌球員和對方受傷倒地球員之間握手的畫面,解說人員稱雙方“拼搶的時候毫不留情”,但通過握手畫面可以看出:足球作為一項運動,職業(yè)精神是其中一項基本的精神。通過攝影師對精彩鏡頭的捕捉,工作人員對鏡頭的剪輯、導播對鏡頭的選取,加上解說人員的精彩評論,從握手這一細節(jié),將足球比賽中的職業(yè)精神內涵體現得淋漓盡致。
第五,部分足球比賽同樣可以具有“故事性”。雖然足球本身是對抗性的體育運動,但在轉播人員的創(chuàng)作下,部分足球賽事節(jié)目也體現出一定的故事性。比如,在涉案阿爾巴尼亞和瑞士的比賽轉播過程,現場解說將該場比賽定位為“兄弟之間的較量”。并在之后的轉播過程中持續(xù)體現該看點。
如在比賽進行到08分52秒時,解說人員介紹一對分別效力于兩隊的“扎卡兄弟”:阿爾巴尼亞14號球員“陶蘭特·扎卡”,瑞士10號球員“格蘭尼特·扎卡”,兩人均是中場球員,是相差18個月的親兄弟,前者為兄,后者是弟,解說人員甚至調侃“想看到扎卡什么時候把扎卡鏟倒”,并期盼看到兩兄弟直接對抗的畫面,但也明確扎卡兄弟絕不是本場比賽的唯一看點。
11分55秒至12分25秒,在賽事進行中,解說人員介紹雙方球員的血統(tǒng)、出生地等信息,說明兩隊球員的關系親密,彼此之間也非常了解,隱喻雙方球員之間亦為“兄弟”。24分08秒,解說人員介紹,在雙方拼搶過程中,阿爾巴尼亞隊的哥哥扎卡向主裁判投訴瑞士隊的弟弟扎卡犯規(guī),再次體現出“兄弟間的明爭暗斗”。
比賽進行到1小時08分28秒時,阿爾巴尼亞隊的哥哥扎卡被換下場, 1小時08分32秒,鏡頭對準了這兩位兄弟,并切至弟弟扎卡的畫面,1小時09分33秒,鏡頭隨后捕捉到哥哥扎卡將水瓶扔至地面的畫面,表達出哥哥扎卡對被換下場非常地不滿,同時解說人員也認為哥哥扎卡是對當前形勢的不滿意,不想被換下場。
1小時32分01秒,解說人員根據現場雙方球員的表現,認為本場比賽雙方隊員之間屬于“下不了狠手、留情面”的拼搶,又一次印證了“兄弟間的較量”這一故事主題。
最后,導播的個性化表達在賽事轉播過程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對足球賽事直播而言,電視的影像表現力除了通過機位設置、鏡頭的切換、慢動作回放、精彩鏡頭的捕捉、故事的塑造以外,最重要的,還需要通過導播控制來實現提升足球比賽的節(jié)奏感和吸引力。導播的控制對于現場直播中畫面的銜接以及文本的創(chuàng)作起著至關重要和核心的作用。
此外,導播的人格因素和個人魅力在體育轉播中同樣非常重要,是決定轉播整體質量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比如,在阿爾巴尼亞VS瑞士的比賽進行到28分19秒時,阿爾巴尼亞5號球員隊長卡那因犯規(guī)致使對方球員倒地受傷,阿爾巴尼亞隊獲得首張黃牌。28分36秒至28分46秒間,導播選擇了十秒鐘的慢鏡頭回放。28分53秒,導播把鏡頭切換至被罰黃牌球員和對方受傷倒地球員之間握手的畫面。
試想一下,如果想突出比賽雙方球員的對抗情緒,營造比賽充滿“火藥味”的激烈氛圍,導播完全可以將鏡頭停留在犯規(guī)的慢鏡頭回放或者給予瑞士球員或球迷對犯規(guī)強烈不滿的表情以更多的畫面。反之,如果導播想營造雙方友好比賽的氛圍,則可以給予被罰黃牌球員和對方受傷倒地球員之間握手的畫面以更多的畫面時間??梢?,導播在畫面的選擇、氣氛的營造上具有較大的選擇權和主動性,而非按照比賽手冊進行照本宣科。
同時,本院認為,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體育賽事節(jié)目均構成作品。大型足球賽事節(jié)目通過機位設置、鏡頭的切換、“蒙太奇”手法的運用、慢動作回放、精彩鏡頭的捕捉、故事的塑造以及導播自身風格的融入,已具有了區(qū)別于普通錄像制品的顯著特征,特別是隨著VR、AR等現代技術手段在轉播中的應用,相信足球賽事轉播的創(chuàng)作空間和獨創(chuàng)性水平會進一步提高。但是,體育賽事節(jié)目類型多樣,它既包括NBA、足球比賽、奧運會開幕式等大型比賽活動的轉播,也包括諸如跳高、跳遠、舉重等純競技項目的轉播,因此,一項體育賽事節(jié)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仍需根據是否符合最低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進行個案判斷。
(二)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符合類電影作品固定性的構成要件
從《伯爾尼公約》立法過程來看,在斯德哥爾摩外交會議上,有關“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是否需要以已固定為保護條件”,各成員國爭議很大。最終的解決方案是在《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對作品的列舉中,不對任何作品的保護提出“已固定”的要求,但在《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2款中,允許成員國將“已在物質載體上固定”作為所有作品或者特定類型作品的保護條件。由此形成的且一直延續(xù)至今的第2條第2款內容如下:“但是,本同盟各成員國得通過國內立法規(guī)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種類的作品如果未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便不受保護。”
作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我國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對類電影作品的保護提出了“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即固定性的要求,即類電影作品在我國得到保護應符合“固定性”的構成要件。其判斷的關鍵在于看體育賽事直播這種“隨攝隨播”的方式是否符合“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即固定性的要求。
對此,本院認為,世界各國在法律實踐中對“隨攝隨播”是否符合作品固定性要件存在不同解讀,但不論何種解讀,各國都在本國的法律實踐中通過不同的方式或路徑實現了對體育賽事直播節(jié)目的全面保護。本院在前文中已論述,體育賽事直播節(jié)目的法律問題可以也應當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予以解決。從當前足球賽事現場直播的產業(yè)實踐來看,直播的足球賽事節(jié)目始終處于可復制的狀態(tài),數字信號承載的連續(xù)畫面確定可感知。
從涉案足球賽事直播節(jié)目的攝制過程來看,在節(jié)目進行過程中,球場上一旦出現犯規(guī)、進球,導播通常立即插播犯規(guī)、進球的回放鏡頭,該回放鏡頭亦可充分說明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在攝制同時即實現了固定。故本院認為,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類電影作品“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即固定性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固定性要件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確定事實的需要。如果作品不能及時固定,作者很可能面臨無法證明作品產生和存在的風險。在作品確定可感知,各方當事人對系爭對象即足球賽事節(jié)目本身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如果仍以其缺乏固定性要件排除作品著作權保護的話,這將違背基本的經驗常識,也不符合立法目的。
三、被告是否構成對原告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著作權的侵害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PPTV聚力”(www.pptv.com)中向公眾提供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網絡實時轉播服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通過網絡直播的方式使用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行為侵害了其對該節(jié)目享有的廣播權或“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廣播權是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根據上述規(guī)定,我國的廣播權規(guī)制無線廣播、無線或有線轉播及公開播放接收到的廣播三種行為。
因此要解決網絡實時轉播是否屬于廣播權控制范圍的問題,首先要判斷“網絡實時轉播”是否屬于“無線或有線轉播”。對此,本院認為,我國的廣播權規(guī)定來源于《伯爾尼公約》,《伯爾尼公約》項下對廣播節(jié)目的轉播權包含“無線和有線轉播”,但此時互聯網技術尚未誕生,故此處的“有線轉播”僅限于將無線廣播信號通過有線電纜傳送給特定區(qū)域的受眾,并不包含互聯網轉播。盡管廣播權的內涵和外延存在法律解釋的空間,但這種解釋應當尊重既有的產業(yè)格局,不宜破壞現有的利益平衡。故對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廣播權的解釋仍應遵循《伯爾尼公約》以來的歷史傳統(tǒng)和定義,即不包含互聯網直播。
隨著技術的發(fā)展,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應運而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 8 條規(guī)定了“向公眾傳播權”,其內容為:“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贬槍Α跋蚬妭鞑唷钡姆秶?,《WCT草案說明》的解釋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是指通過發(fā)行以外的各種方法和形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它既可以通過模擬技術,也可以通過數字技術,既可以基于電磁波,也可以借助光纜傳輸得以實現。此條彌補了《伯爾尼公約》的不足,“向公眾傳播權”的范圍包括了任何非交互式和交互式傳播方式,互聯網實時轉播當然亦包括在內。
由于我國于2006年批準加入WCT,因此通過互聯網實時轉播的方式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調整。但我國《著作權法》僅僅是規(guī)定了屬于交互式傳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未規(guī)定“向公眾傳播權”,因此,基于現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本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PPTV聚力”(www.pptv.com)的實時直播涉案賽事節(jié)目的行為既不屬于廣播權控制的行為,也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而是侵害了原告對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四、被告對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
被告辯稱在其制作的“智取法蘭西”節(jié)目中,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現,是為了配合節(jié)目的錄制而對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適當引用,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對此本院認為,《著作權法》設置“合理使用”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著作權人權利的過度擴張,損害創(chuàng)作自由,保障著作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合理平衡,其適用應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為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合理使用的適用條件作了規(guī)定,即: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本院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而適當引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行為,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量:
1.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
2.被使用作品的性質;
3.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
4.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現結合被告對涉案足球比賽節(jié)目的使用方式論述如下:被告制作的涉案“智取法蘭西”節(jié)目系一種商業(yè)行為,在節(jié)目播出前的貼片廣告以及節(jié)目播出過程中不時出現商業(yè)廣告表明,其制作該節(jié)目的目的是為了營利而非公共利益。在使用方式上,被告以背景大屏幕的方式實時播出了涉案兩場足球比賽節(jié)目的全部內容,該背景大屏幕位居被告播出節(jié)目畫面的中央且面積超過整體畫面的三分之一,該種使用方式不僅超出適當引用中“合理適度”的要求,也實質性替代了原告向相關公眾提供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
涉案足球比賽節(jié)目系原告及其關聯公司花費高額資金從權利方處購買,被告的該種使用方式嚴重影響了原告通過獨家轉播或通過分授權獲得相應收益的能力,被告的該種使用方式與原告對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正常使用相沖突,同時亦會不合理地損害原告的正當利益,故被告的該種使用方式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規(guī)定,不構成合理使用,應當承擔相應的著作權侵權責任。
五、如構成著作權侵權,則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行為人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吨鳈喾ā芳捌渌痉ń忉屢?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行為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損失的計算,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因原告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權行為所獲利潤的準確數額難以通過相應證據予以直接證實,本院綜合考慮如下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1、涉案歐錦賽足球賽事節(jié)目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2016年歐錦賽在中國吸引了4.24億的電視觀眾,具有較高的收視率,其中涉案阿爾巴尼亞VS瑞士比賽的收視率為1.66%,市場份額高達5.27%;
2、被告具有侵權的故意。在涉案歐錦賽足球比賽節(jié)目開賽前,中央電視臺已發(fā)布版權聲明,被告作為專業(yè)從事、運營體育賽事節(jié)目的公司,其明知無授權,仍然進行了涉案足球賽事節(jié)目的直播,主觀故意明顯;
3、被告在其制作的被訴侵權節(jié)目設有片前貼片廣告、在節(jié)目播出過程中有彈窗廣告。
4、2014年,原告曾將同類足球賽事節(jié)目“2014巴西世界杯”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被告在其網站播出兩個月,許可費用為4,000萬元,折合每場比賽價格為65萬元左右。雖然根據現有證據原告的實際損失與被告的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難以精確計算,但現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將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故本院將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此外,關于原告主張的作為合理開支的律師費、公證費共計15萬元,雖然原告未提交相應票據,但原告確為本案聘請了律師、確對被告的侵權行為進行了公證,上述費用系原告為本案訴訟所必然支出的費用,本院認為,綜合考量案件的難易程度、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原告律師的工作量、律師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等因素,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15萬元數額尚屬合理,本院予以全額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第四十七條第十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二、被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15萬元;
三、駁回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負擔4,363元,被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負擔26,4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金民珍
審 判 員 徐 俊
審 判 員 姜廣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黃心怡
來源:知產庫